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6-100001
- 處分日期
- 2017/10/23
- 違規日期
- 2017/06/2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06年6月20日派員至貴公司督查,現場發現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M01之靜電集塵器(A001)廢氣入口溫度48℃(許可溫度:80℃~120℃)、未設電壓表,另M02靜電集塵器(A203)未設溫度計,其他後燃器(A201、A202)之操作溫度640℃(許可溫度:300℃~500℃),顯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嘉義市東區後湖里保忠三街二七巷八○號
- 違規地址
- 嘉義市東區後湖里保忠三街27巷8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