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3-110021
- 處分日期
- 2014/11/23
- 違規日期
- 2014/07/0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3年12月30日前),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規定,檢具說明四廢水處理單元及管線已完成標示名稱及流向、辦理許可變更或依原許可內容執行污泥清運、依核准之操作參數範圍操作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另辦理許可變更或依原許可內容增設或移除污泥脫水機,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第18條授權訂定之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第14條第1項及第50條第1項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溪湖鎮二溪路大突巷五二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溪湖鎮二溪路大突巷五二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