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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彰濱產業園區下水道系統營運中心

文號
30-109-020027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0/02/24
違規日期
2019/09/1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第3目
罰鍰金額
NT$9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於核准之周界外放流口採水送驗,放流水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46.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25.0mg/L)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貴服務中心所屬鹿港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3月31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8年9月10日後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月16日環署水字第1080003324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鹿港鎮鹿工北三路八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鹿港鎮鹿工北三路八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