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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

文號
23-113-060001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4/06/21
違規日期
2024/05/17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1.本案為環境部113年5月份建議稽查名單現場稽(巡)查,於5月3日電話告知陳主任該工程環境部稽查名單及做好各項污染防制工作,5月15連絡顏小姐並告知5月17日進行環境部稽查名單查核,現場會同工地主任現場查核。2.本次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查核本次查核缺失項目內容:a.未設置工地標示牌。b.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c.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能。d.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e.工地裸露區域未採行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f.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查核缺失點數共;54 點。3.本案已違反「空污法」第23條 ,將依法進行告發。經勸導多次,仍無所改善。4.請儘速依查核缺失做好改善。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口湖鄉(口湖N30號橋梁改建工程)工區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