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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桂畜牧場

文號
30-114-040007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5/04/15
違規日期
2025/02/2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1,6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7,90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51.7倍;生化需氧量9,0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12.5倍;化學需氧量17,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28.3倍。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1600元整,應於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4年2月24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或廢水全量委託集中處理廠處理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田尾鄉海豐村和平巷二四五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田尾鄉海豐村和平巷二四五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7/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