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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120009
- 處分日期
- 2024/12/02
- 違規日期
- 2024/04/0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部於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從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14),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13年4月8日稽查時發現有六點與操作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393-09號)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1)A104、A103廢氣入口溫度使用E002、E001出口溫度數值記錄,本身未安裝溫度計。(2)A105、A106應紀錄入口溫度,提供之報表為紀錄出口溫度。(3)A107洗滌塔現場無入口溫度儀表。(4)A107入口壓力故障(249.9mmH2O),導致壓降值952.7mmH2O為異常數值,與許可證登載數值(200-500mmH2O)不符。(5)現場廢氣冷卻塔2座及A107皆有廢液直接排至廠內水溝,現場人員告知該水溝廢水皆排至廢水處理廠,與許可證廢液流向不符。(6)T150進料之管路已斷管無使用,物料流向與許可證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本案限於文到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五福里石化二路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五福里石化二路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