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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10017
- 處分日期
- 2025/01/21
- 違規日期
- 2024/08/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領有磚瓦(紅磚)製程製造程序(M01)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依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查缺失情形有下列4項:1.第5條-X007堆置場採用自動灑水設施,灑水設施需以人工操作,無法自動執行灑水,記缺失點數4點。2.第6條第2款-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點數4點。3.第6條第3款-須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者,其自動洗車設備未設置跳動路面,規格未符合本辦法附表二規定,記缺失點數4點。4.第11條-設置之攝錄影監視系統,未符合附表四(攝錄影監視系統功能規範)規定或記錄之影像及資料未保存一個月,記缺失點數4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16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完成記點缺失項目之改善,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4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2、3款及第11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八四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184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