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30-113-050001
- 處分日期
- 2024/05/02
- 違規日期
- 2023/11/0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場內設置之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陳維正已於108年左右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規定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另臺端於113年2月17日府授環水字第1130058063號函完成註銷及重新設置專責人員,故不再另訂改善期限。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芳興段六五一地號,芳興段六五一之一地號,芳興段六五二地號,芳興段六五三地號,芳興段六八○地號,芳興段六八七地號,芳興段六八八地號,芳興段六八九地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芳興段六五一地號,芳興段六五一之一地號,芳興段六五二地號,芳興段六五三地號,芳興段六八○地號,芳興段六八七地號,芳興段六八八地號,芳興段六八九地號
- 統一編號
-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