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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威畜牧場第二場

文號
30-113-050001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4/05/02
違規日期
2023/11/0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場內設置之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陳維正已於108年左右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規定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另臺端於113年2月17日府授環水字第1130058063號函完成註銷及重新設置專責人員,故不再另訂改善期限。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芳興段六五一地號,芳興段六五一之一地號,芳興段六五二地號,芳興段六五三地號,芳興段六八○地號,芳興段六八七地號,芳興段六八八地號,芳興段六八九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芳興段六五一地號,芳興段六五一之一地號,芳興段六五二地號,芳興段六五三地號,芳興段六八○地號,芳興段六八七地號,芳興段六八八地號,芳興段六八九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