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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1-080018
- 處分日期
- 2022/08/22
- 違規日期
- 2021/11/3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110年11月30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系統,查核貴事業110年1月至110年10月營運紀錄申報資料,顯示上述期間清運「長福營造」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代碼:D-1801)共申報17趟次,進焚化廠量共21.78公噸;本局於11月30日至現場稽查時,貴事業負責人兄長李○○說明卻表示廢棄物來源未全然來自「長福營造」。另110年12月1日貴事業負責人李○○至本局提供身分資料及遞送處理契約書、協議書及房屋租賃契約書、同意進焚化廠公文等影本,惟無法出示委託事業「長福營造」契約書,上開違規情事經向負責人李○○說明確認無誤簽名。貴事業未與委託清除事業「長福營造」簽訂契約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光明里光復路二五巷二五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鳥松區崎仔腳段1476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