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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泉小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文號
30-113-120001
裁罰機關
基隆市
處分日期
2024/12/23
違規日期
2023/10/2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一.依據環境部113年4月30日環部水字第1131025568號函、本市環境保護局113年3月5日基環水壹字第1130201493號函、本府113年1月8日府授環水貳字第1130360025號函、112年12月13日府授環水貳字第1120064421號函、綠葉山莊管理委員會112年12月20日綠葉管總一字第112111號函、優泉小鎮社區管理委員會113年1月15日優字第11301001號函暨原美館社區管理委員會113年1月18日之陳述意見書賡續辦理。 二.本市環保局於112年10月25日至貴社區進行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稽查,由綠葉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總幹事為代表接受稽查,該代表人員說明各項原因,確實未於期限內申請許可證展延。 三.查綠葉山莊、優泉小鎮、原美館三處社區曾就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管理、使用、委託操作費用分攤等議題,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在案,綠葉山莊、優泉小鎮、原美館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所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其管理及組織準用該條例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8條成立共同管理委員會,爰認定綠葉山莊、優泉小鎮、原美館社區同為共同設施之使用人,共同使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本府執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裁處書(府授環水貳字第1130019號) 本市環保局於112年10月25日至旨揭社區稽查,由綠葉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總幹事為代表接受稽查,該代表人員說明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為綠葉山莊、優泉小鎮、原美館3處社區共用,貴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簡易排放許可證效期至112年9月12日,並確實未於期限內申請許可證展延,行為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準用第14條、第15條及第18條之規定,違規行為明確。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31日。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7條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待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基隆市七堵區綠葉街三二巷一至七七號(單數)、五六巷一至四一號(單數)、五八至三四六號(雙數)、三六號B一、三六至五二號一至五樓(雙數)
違規地址
基隆市七堵區綠葉街312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