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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110038
- 處分日期
- 2023/11/28
- 違規日期
- 2023/10/3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高雄廠位於本市前鎮區鎮北里國華一街3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本局於112年10月30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儲槽T017及T018相接管線已截斷,儲槽內氣體直接與大氣置換,惟貴公司執行前述儲槽清洗作業未於作業前5日通知本局,不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2條第6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執行第一項儲槽清洗作業日前五日前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鎮北里國華一街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鎮北里國華一街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