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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1-106-040157
- 處分日期
- 2017/04/25
- 違規日期
- 2017/03/0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2條第1款,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有正新機車行係本府委託執行機車排氣定期檢驗之機車排氣檢驗站(站號:ND1),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3日派員至台端所有正新機車行執行機車排氣檢驗站不定期匿名實車查核發現有非檢測人員執行機車排氣檢驗工作(執行插入取樣棒動作),未依「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辦理。另檢驗人員執行排氣檢驗前未詢問車主是否願意於正式檢驗前接受初步保養檢查,已違反前述辦法第12條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並登錄缺失1次。請於106年6月30日前完成改善並確依「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屆期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7條第3項規定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及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2條第1款、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鹿和路三段六一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鹿和路三段六一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