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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10004
- 處分日期
- 2018/01/02
- 違規日期
- 2017/07/3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21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2570mg/L,超過最大限值(30mg/L)84.7倍;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120mg/L,超過最大限值(100mg/L)10.2倍;鋅濃度為197mg/L,超過最大限值(30mg/L)38.4倍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214000元整,應於107年2月1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並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2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渭南路一二五巷六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渭南路125巷6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