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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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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1-100001
- 處分日期
- 2022/10/03
- 違規日期
- 2022/07/2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屬連鎖速食店業,經消費者於介面互動公司以萬事達信用卡付費99元網路購買貴公司之電子餐劵抵用兌換劵(可於全台21風味館、21PLUS門市使用)至貴公司台中新時代門市店消費時自備環保杯盛裝飲品未獲得自備飲料杯折扣5元及門市店張貼自備飲料杯省5元字體小於5公分。業經本局於111年7月22日現場查核結果:「自備飲料杯折扣5元」現場量測結果每字邊長最長4.5公分未達5公分,屬實無誤。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暨「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四(一)2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於稽查當時現場已告知輔導「自備飲料杯省5元」標示部分已立即改善張貼完成,故本局不另命限期改善。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二五八巷五○號四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東區復興路四段186號B1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