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6-020003
- 處分日期
- 2017/02/09
- 違規日期
- 2016/07/2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府105年5月10日府授環水字第1050099685號函核准蔡○○自105年4月21日至105年7月20日止代理執行乙級廢水專責人員業務,代理期滿前應依據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惟貴院遲至105年12月19日完成乙級廢水專責人員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1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及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一段二○○號
- 違規地址
- 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一段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