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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仁大產業園區服務中心

文號
30-110-120008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1/12/20
違規日期
2021/10/18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罰鍰金額
NT$63,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10年10月18日至貴中心稽查時,經放流口(放流口編號:D01)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SS)28.2mg/L。查貴中心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許可字號:高市府環水排許字第00117-16號,有效期間至112年1月26日),其中第36頁其他說明第二點內容載明:「平時排放水質已維持在低於陸放標準,當有緊急事件或海放管線維修時,可投入大量新鮮活性碳或減少進入系統之水量,以確保排放水質符合排放標準,並排放於緊急應變放流口。...。」及第14頁內容:「廢(污)水處理後水質濃度:懸浮固體為25mg/L」;本局110年10月18日至貴中心放流口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SS)為28.2mg/L,未符合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登記事項-廢(污)水處理後之水質資料及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可變更。」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社區三奶里經建路三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大社區三奶里經建路三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