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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1-030007
- 處分日期
- 2022/03/23
- 違規日期
- 2022/01/1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111年1月12日執行環檢警聯合稽查,會同行政院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三中隊派員至本市新市區中華路111-2號稽查,現場發現貴社從事廢電視、冷氣機等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土地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本局111年3月4日再次派員前往現場由負責人先OO陪同以測距儀量測土地面積,總計1071.25平方公尺),屬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惟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完成,即逕行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完成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4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1項次5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北區大港里中華北路一段一八一巷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中華路111-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