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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50021
- 處分日期
- 2025/05/27
- 違規日期
- 2025/04/2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4月28日接獲民眾通報竹北博愛橋下有大白色油污案,經派員前往稽查並溯源,於豆子埔溪吳濁流橋上游,查有貴公司進行清淤工程,現場未妥善分流,產生大量浮沫及下游水質混濁,污染下游水體水質情事,爰本縣已於103年6月12日公告全境為水污染管制區,已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竹縣芎林鄉石潭村竹林路一一六巷七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新竹縣竹北市吳濁流橋
- 更新時間
- 2025/06/17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