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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3-114-060001
- 處分日期
- 2025/06/18
- 違規日期
- 2023/04/01
- 違反法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為從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事業,委託非屬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之黃○○駕駛自用曳引車(曳引車號:KER-****,半拖車號:HAA-****)載運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核屬未依規定委託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即逕行再生資源之清運。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暨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爰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三段一三三巷三○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八里區博物館路202巷與61快速道路0k處
- 更新時間
- 2025/07/03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