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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2-070001
- 處分日期
- 2023/07/11
- 違規日期
- 2023/04/06
- 違反法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本局茄萣區清潔隊於112年3月30日至本市茄萣區興達段OO地號巡查,發現該筆土地上堆置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塊),經長期監視於同年4月6日約14時30分至15時30分發現有卡車再次於該土地傾倒堆放,本局(環境稽查科)同年4月12日會同貴公司人員王詒竣至現場查察,該人員表示案地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塊)預計再2星期後清運,本局於112年5月3日請貴公司人員OOO到局說明表示,貴公司係承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之「興達南(新)-保定線土建工程」工程案,貴公司於台17線192K+350~191K+850路段進行新建輸電線路工程,將道路之瀝青混凝土刨除後,進行輸電線鋪設,其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塊)從112年3月30日至5月3日堆放貯存於本市茄萣區興達段OO地號土地上(工程施工範圍內),並經該人員表示預計112年5月8日開始清運,惟案地貯存現場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施,已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規定暨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規定,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嘉義市西區玉康路三四七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茄萣區興達段53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