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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運動公園區設施改造工程-第二期(建築部分)-新建工程

文號
30-107-100018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10/30
違規日期
2018/09/1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罰鍰金額
NT$32,5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07年9月17日至貴局「鳳山運動園區設施改造工程-第二期(建築部分)-新建工程」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體適能中心部分即逕行施工。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2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鳳山區道爺廍段一○○一地號,道爺廍段三二○地號,道爺廍段三二二地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鳳山區道爺廍段一○○一,道爺廍段三二○,道爺廍段三二二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