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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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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3-090005
- 處分日期
- 2024/09/27
- 違規日期
- 2024/08/0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字號:110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014號),分別核有違反以下規定:(一)依貴公司申報之113年3月期間營運紀錄如下:1.113年3月2日以清除機具(車號:371-SN)清運親家T3市政國際中心(位於本市西屯區市政路500號)產出之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為4公噸,並於113年3月4日清運至本局水肥資源處理中心,惟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清除機具(車號:371-SN)於113年3月2日之行車軌跡未至該址周遭。2.113年3月5日以清除機具(車號:AAK-202)清運喜洋洋(位於本市西屯長安路二段151號)、麗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本市西屯區西安街277巷77弄1號)產出之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分別為6公噸、3.66公噸;以清除機具(車號:371-SN)清運歐洲之星(位於本市西屯區惠來里二段99號)產出之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為4公噸,並於113年3月7日清運至本局水肥資源處理中心,惟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清除機具(車號:AAK-202、371-SN)於113年3月5日之行車軌跡未至該址周遭。3.113年3月6日以清除機具(車號:AAK-202)清運黎明新天地(位於本市南屯區黎明路一段304號)產出之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分別為4公噸;以清除機具(車號:371-SN)清運龍寶方圓臻邸(位於本市西屯區上安路111號)產出之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為4公噸,並於113年3月7日清運至本局水肥資源處理中心,惟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清除機具(車號:AAK-202、371-SN)於113年3月6日之行車軌跡未至該址周遭。4.113年3月8日以清除機具(車號:AAK-202)清運太宇尊爵(位於本市北屯區北屯路288號)、允將康泊(位於本市大里區祥興路581號)產出之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分別為8.18公噸、6.2公噸,並於113年3月9日清運至本局水肥資源處理中心,惟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清除機具(車號:AAK-202)於113年3月8日之行車軌跡未至該址周遭。5.113年3月26日以清除機具(車號:371-SN)清運新光三越(位於本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301號)產出之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為14公噸,並於113年3月28日清運至本局水肥資源處理中心,惟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清除機具(車號:371-SN)於113年3月26日之行車軌跡未至該址周遭。6.綜上所述,貴公司申報營運紀錄與即時追蹤系統行車軌跡不符,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二)另本局於113年8月16日以中市環廢字第1130099511號函通知貴公司陳述意見,經貴公司113年8月21日函復本局說明均以小車換大車方式清運至本局水肥資源處理中心,查貴公司經本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字號:110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014號,有效期限至115年5月19日)無登載可小車轉大車之換車許可,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由系統預帶,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北屯區中平路七二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北屯區中平路七二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