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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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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110013
- 處分日期
- 2023/11/20
- 違規日期
- 2023/06/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現廢水貯槽(T01-02)旁私設有一貯存槽,且槽內設有曝氣設備,惟與原核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請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2年12月29日前),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資料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2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南瑤里中山路一段五三七巷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南瑤里中山路一段五三七巷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