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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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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10016
- 處分日期
- 2021/01/19
- 違規日期
- 2019/03/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目
- 罰鍰金額
- NT$2,85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其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4.8(放流水標準限值6-9)、懸浮固體78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6倍)、化學需氧量1900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8倍)及生化需氧量527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6.5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經往上游廢水處理設施巡查,發現電磁式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未開啟,其前端過濾設施及閥門處於關閉狀態,廢水處理設施(批次活性污泥池)並無作業廢水進、出流,池內呈現空槽狀態,為釐清放流口所產廢水來源,經於作業廢水進入廢水處理設施(攔污柵)前,投入食用性紅色染料,發現該混合後呈現紅色之作業廢水,未進入廢水處理設施,而逕行經由放流口排放於周界外地面水體;又查廢水處理設施(集水井)槽體底部長期滲漏貯存之作業廢水,惟未積極妥善收集滲漏之作業廢水,致作業廢水漫地流流進周界外地面水體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856000元整,貴公司已於108年3月19日東字第108003019號函檢具已完成改善之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核,已完成改善,故本案不另訂限期改善日期。另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第2款第1目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4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舊館村員鹿路五段四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舊館村員鹿路五段4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