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閎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30-107-020063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02/26
違規日期
2017/05/18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357,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1.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5月18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經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08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2.6倍)、生化需氧量62.5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08倍)及化學需氧量331mg/L(放流水標準1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36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2.於放流槽及放流口之間發現有一許可未登載之匯合井(陰井),另於抽水站發現有一許可未登載之管線連接至匯合井,並於匯合井發現有二管未經許可登載之鍋爐廢水管線,該匯合井為匯合抽水站未登載之管線、二管許可未登載之鍋爐廢水管線及放流管線等三股廢水後排放至排放口。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57000元整,有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部分,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7年4月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測值),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另有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部分,貴公司自陳已完成改善工程及檢送改善證明文件,本次不另定改善期限。限改日期:107年04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大村鄉貢旗村大溪路一三之一○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大村鄉貢旗村大溪路一三之一○號
統一編號
86594585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