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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昌畜牧場

文號
30-113-010004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4/01/03
違規日期
2023/11/0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8,344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265mg/L、生化需氧量386mg/L及化學需氧量1,150mg/L);及未依排放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涉及應於變更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可變更之事項(減少一台固液分離機及增加一台疊螺式污泥脫水機)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8344元整,檢具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於112年11月7日稽查日後之水質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2月05日。處環境講習3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規定,分別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5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興農路一段二九三巷二○八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興農路一段二九三巷二○八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