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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70018
- 處分日期
- 2017/07/13
- 違規日期
- 2017/03/0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4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6日派員至貴公司進行查核,稽查時現場污染源其他燒成爐(E007)運作中,惟其活性碳噴注系統未啟動,噴注量為0kg/hr,與操作許可證核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1)活性碳噴注量操作值:1~3kg/hr不符,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核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請於限期改善屆滿前完成改善,倘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東明里東福路五五八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東明里東福路五五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