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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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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120014
- 處分日期
- 2024/12/26
- 違規日期
- 2024/10/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本局派員於113年10月1日02時前往稽查(稽查當時未下雨),於RD03放流口旁有一未經許可登載之管線排放廢水,經查其源頭係拔除T02-04計量槽活動管線接上軟管,將T02-03調整池廢水接上許可未登載之管線,逕自由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繞流排放於廠外地面水體,本局於繞流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490mg/L(標準值1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401mg/L(標準值30 mg/L),懸浮固體檢驗值228mg/L(標準值30mg/L),現場測得pH:9.9(標準值6~9)未符合食品製造業放流水標準規定限值,為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所稱之情節重大。
- 裁處書主旨
- 命文到翌日起製程產生廢(污)水部分停工;本案罰鍰部分,另案辦理。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同法第18條之1暨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46條之1暨110年3月19日環水字第1100027781A號附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認定事業重大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永就里中山路二五九號A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中山路25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