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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60012
- 處分日期
- 2024/06/19
- 違規日期
- 2019/09/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67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另查臺端利用許可未登載之地下貯槽、專管、閥門及控制器等方式,將地下水抽送至放流管線至放流口及廠區內之廢水收集溝至調勻站,稀釋廢水,查過往稽查紀錄,發現臺端曾以乾淨水源混充放流水以混淆稽查人員,且臺端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詢問筆錄中坦承使用清水5碼及清水12碼的大量清水稀釋調勻站及放流口水質,本次稽查所見稀釋流程,亦驗證過往查證紀錄屬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74000元整,查臺端業經本府109年7月16日府授環水字第1090246993號函命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故不另訂限期補正或改善期限。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本府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4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九○、一九○之一、一九○之二、一九○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九○、一九○之一、一九○之二、一九○之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