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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70004
- 處分日期
- 2024/07/04
- 違規日期
- 2024/05/1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柳科廠於本市柳營區從事廢塑膠、廢人造纖維及紡織殘料再利用處理程序,本局依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3月22日督察紀錄釐清是否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並於113年4月30日函請環境部釋疑,環境部於113年5月7日來函說明該廠使用廢塑膠、廢人造纖維與紡織材料為原料,經撕碎、磁選、攪拌、均料及造粒等步驟製成固態再生燃料(SRF),惟其產品為二種以上廢棄物經混合攪拌造粒後,與原單一廢棄物之原始成分性質不同,故應屬環境部(改制前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八批第二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局於113年5月16日執行環境部SRF專案釐清後現場稽查,現場與上述一致無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顯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命貴公司「廢塑膠、廢人造纖維及紡織材料再利用處理程序」停工;並限期於113年9月10日前申請取得許可證或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並向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白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限改日期:113年09月1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梓官區中正路一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柳營區大農里工五路1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