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宥呈有限公司

文號
30-101-090014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2/10/18
違規日期
2012/06/02
違反法條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0
處分種類
勒令停工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貴公司於未經合法登記之作業土地上進行電鍍作業且排放廢(污)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款規定:「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定者。」其違規事實所稱之情節重大情形,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命未經合法登記作業土地上之製程全面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及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係屬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義務規定而處罰者,從一重應依違反法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惟同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式及設施標準」第7條及第11條,依同法第46條第2款規定由環保警察隊現場移送臺南地檢署偵辦;另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後,再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不須繳納
事業地址
臺南市仁德區一甲里太乙六街八○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仁德區一甲里太乙六街80號
統一編號
73723215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