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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60016
- 處分日期
- 2024/06/27
- 違規日期
- 2024/05/0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83,28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臺端112年度有放流水量超過水許可證每日最大排放水量39CMD之情事,以112年下半年度為例,排放水量加總為1萬3,402立方公尺,工作天數184日,經平均後約為72.84CMD,遠大於核准量39CMD。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3280元整,臺端應於113年8月30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芳信段一四O之一、一五五地號仁愛村芳寮路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仁愛村芳寮路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