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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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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00015
- 處分日期
- 2018/10/26
- 違規日期
- 2018/08/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6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102年至104年污泥產生量無記錄;102年-107年污泥暫存量無記錄;慢混池之加藥量polymer未按次紀錄。查鉻系還原槽加藥機未啟動,且該槽體儀表板讀數顯示pH為3.58,與核准登記值2~3不符,氧化還原電位為67mv,與核准登記值200~250MV不符;砂濾塔閥門未正常啟用,致廢水處理流程繞過砂濾塔,與核准登記之廢水處理流程不符;製程使用未經核准登記之鉻粉、銨粉、脫脂劑、草酸、小蘇打及大蘇打;水量計測設施為電磁式,與核准登記之螺旋式不相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4000元整,本府已於107年10月17日以府授環水字第1070355274號書函所附裁處書(字號:30-107-100007)命貴公司停工並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在案,爰本次不另處教育講習時數,不另訂改善期限、內容。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以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本府分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第3項,以及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罰鍰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劉厝村明德街四八九巷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劉厝村明德街489巷1、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