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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010002
- 處分日期
- 2019/01/10
- 違規日期
- 2018/08/2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第5條
- 罰鍰金額
- NT$7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至貴公司所屬苗栗廠查察,查獲貴廠原核准之事業自行清除(C-0301、D-0902等)事業廢棄物許可有效期限至107年4月1日止,貴廠未依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於許可期限屆滿後仍繼續自行清除廢棄物,惟依法應於屆滿前三至五個月內申請展延,貴廠未於期限內辦理展延申請核准,即逕行自行清除廢棄物。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及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三○一號七樓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苗栗市福安理福星246之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