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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40-108-010002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19/01/10
違規日期
2018/08/23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第5條
罰鍰金額
NT$72,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至貴公司所屬苗栗廠查察,查獲貴廠原核准之事業自行清除(C-0301、D-0902等)事業廢棄物許可有效期限至107年4月1日止,貴廠未依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於許可期限屆滿後仍繼續自行清除廢棄物,惟依法應於屆滿前三至五個月內申請展延,貴廠未於期限內辦理展延申請核准,即逕行自行清除廢棄物。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及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三○一號七樓
違規地址
苗栗縣苗栗市福安理福星246之3號
統一編號
11384806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