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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40021
- 處分日期
- 2020/04/22
- 違規日期
- 2019/07/0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查該廠專責人員設置於107年12月19日以高市環局土字第10746223600號函核備在案,惟該廠專責人員王○○屬連續三年以上未經核准設置者,依照「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之規定完成到職訓練,並於設置屆滿六個月後十五日(108年7月3日)內檢具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完成到職訓練之證明文件,向本局報備,惟該廠專責人員於108年9月22日才完成到職訓練,該廠於108年9月26日進行報備,未能符合前述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石化二路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石化二路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