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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50005
- 處分日期
- 2018/05/03
- 違規日期
- 2018/03/2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3月22日派員至貴公司從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堆置場所執行稽查時,查獲現場有數項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及第7條規定缺失情事,合計28點缺失,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其缺失如下:(一)破碎機區於作業時未進行灑水保持物料濕潤,以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記缺失10點。(二)車輛通行路徑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三)出入口及鄰近區域有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造成路面色差及自動洗車設備之每一噴水口設置間隔未於50公分以下(現場量測80公分),且未採高低噴水角度間隔設置,記缺失4點。(四)運輸車輛於廠內運輸逸散性物料時,未採行密閉式貨箱或以封蓋(防塵網或防塵布)覆蓋,記缺失10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7年6月5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7年06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九二號九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雅區橫山段134、136、138、139、143、153、153-1、154、154-1、155~165、168、174、174-1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