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3-114-050002
- 處分日期
- 2025/05/06
- 違規日期
- 2025/03/0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未符合規定(查核缺失點數總計10點(含)以上)。(工地周界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缺失點數10點]、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缺失點數10點]、第1級營建工程工地內之車行路徑,實施面積未達90%[缺失點數4點]、裸露區域第1級營建工程,實施面積未達90%[缺失點數4點]、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或造成工地出入口及其延伸之道路有路面色差[缺失點數4點],查核缺失點數總計32點)(污染程度A=1,污染物項目B=1.5,污染特性C=1,影響程度D=1,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E=-0.6)(工程名稱:振華公園附建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建築執照:109建字第0240號)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三○○號五樓
- 違規地址
- 臺北市北投區振華街24號對面
- 更新時間
- 2025/06/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