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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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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110025
- 處分日期
- 2018/11/13
- 違規日期
- 2018/07/2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7月26日至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以產業用料名義,向國外進口「其他塑膠之廢料、剝削及屑片」,將其予以押出成型為塑膠粒,惟貴公司未通過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即逕行再利用。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晴光里新生北路三段五六巷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東山區東山里278-1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