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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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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050014
- 處分日期
- 2018/05/24
- 違規日期
- 2018/04/2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上述時間至該廠稽查,檢視該廠製程設備及其原物料發現該廠有使用切削液(油)並產出廢切削油,惟查該廠廢清書填報項目未產出該項廢棄物,並未於15日內提出廢清書變更,另勾稽該廠申報資料中R-1201於近一年申報產出量大於廢清書填報最大月產出量10%,且未辦理廢清書變更,上述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2.依據該廠勾稽資料中D-1099於106年10月至12月、R-1201、R-1204於106年4月、5月及107年3月與D-0902於107年2月、3月有申報質量不平衡之情事,上述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3.另巡查該廠廢棄物貯存場所,其貯存地點與平面配置圖不一致,且未有中文標示,上述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4.另貯存設施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貯存設施露天貯存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斗六市榴南里斗工十二路十一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斗六市斗工十二路1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