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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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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040031
- 處分日期
- 2022/04/18
- 違規日期
- 2022/03/3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爾夫球場拆除工程(本市鳳山區大貝湖段37地號;鳳山區文龍路18號)」該工程領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1年1月12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1A000053號並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在案,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即自行拆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左營區富國路一八五號一七樓之一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大貝湖段37地號(文龍路1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