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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40025
- 處分日期
- 2017/04/30
- 違規日期
- 2016/06/2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8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2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6月3日前),檢具已恢復原許可操作(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及105年6月23日起至提報日止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紀錄,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6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5條第2項、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柑井里彰美路四段八九巷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彰美路四段八九巷二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