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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110057
- 處分日期
- 2017/11/30
- 違規日期
- 2017/09/0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9月6日派員至貴公司(安定化三場)(地址:臺中市梧棲區港口段344地號)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安定化三場)堆置場作業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設證字第0333-02號),本局於現場以雷射測距儀及測距輪測量現場粒狀污染物堆置量為13萬立方公尺,屬行政院環保署公告第5批應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惟貴公司(安定化三場)未取得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堆置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因貴公司(安定化三場)已於106年10月25日提出操作許可申請,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自106年10月25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命停工(不得逕行物料進場),未取得本局准予試車檢測或取得操作許可證前不得逕行物料進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同法第57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八八號二二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港口段三四四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