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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90015
- 處分日期
- 2019/09/24
- 違規日期
- 2019/07/1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8年7月15日前往貴公司柳營廠稽查,發現貴公司柳營廠從事保麗龍生產作業,領有臺南市政府核准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進行操作,現場拍照錄影存證。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公司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停工。限改日期:108年11月0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民雄工業區中正路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柳營區大農里工五路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