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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120013
- 處分日期
- 2017/12/21
- 違規日期
- 2017/11/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1月18日派員稽查,貴公司於本市官田區從事鋼鐵製品製造作業,稽查時作業中,現場查核缺失如下:(一)室外露天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爐渣)未設置或採行任何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缺失記10點;(二)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缺失記4點;(三)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4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3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第6條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官田區南廍里南廍一二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官田區南廍里南廍一二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