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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30006
- 處分日期
- 2017/03/14
- 違規日期
- 2016/11/2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從事(鋁二級冶鍊(M01))製程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2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附表所定需設置甲級空污專責人員,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之規定:「.....公私場所應指定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理,.....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公私場所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再查貴公司前因空污專責人員離職申請專責代理,代理有效期限經本府核定為105年8月29起105年11月28日止,貴公司未依前揭規定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即105年11月14日)完成同一級別之專責人員設置,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暨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關廟區關廟里中山路二段二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關廟區關廟里中山路二段二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