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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1-113-110015
- 處分日期
- 2024/11/01
- 違規日期
- 2024/09/1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2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8日接獲陳情並即至現場(陳述之大排溝渠)稽查,該溝渠斜坡上有排水之情事(有些微髒污流入溝渠),經查排水源頭來自爲田金企業社,惟稽查時該廠負責人未至現場未能釐清情事,遂致電約同19日上午十時現場釐清。2.19日會同負責人至場內查察,該為堆肥場,溝渠污染情事係場內作業些許粉塵散步地面,雇用之外勞員工自行以水柱清洗地面,不甚將其污水排所致(非常態)。4.另查廠內製程未產生廢污水,故無需申請水措,並告知業著,倘日後製程作業產生廢汙水,應依水污然防治法規定,取得許可使得為之。5.綜上所述之行為已影響環境衛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2月30日。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元長鄉興工路二十八之一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元長鄉興工街28-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