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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80009
- 處分日期
- 2023/08/08
- 違規日期
- 2023/06/3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有機溶劑作業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399-00號),本局分別於112年6月13日及112年6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依貴公司提供之112年1月至6月VOCs濃度值偵測紀錄,計算A001吸附設備去除效率((入口濃度-出口濃度)/入口濃度)部分日期去除效率低於47%或為負值,統計羅列如下:(一)112年2月1日、2月2日、3月28日、5月3日、5月26日、5月29日、5月30日、5月31日、6月5日、6月6日、6月8日、6月12日、6月13日、3月6日至3月10日、3月29日至3月31日、4月6日、4月26日至4月28日及6月7日。(二)另比對活性碳購買憑證及更換單據等資料,惟貴公司上半年僅於112年5月2日更換活性碳乙次,貴公司未依許可證核定之吸附劑更換週期(1次/效率<47%)操作,活性碳更換頻率顯不足,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外埔區二崁一路二六六巷二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外埔區二崁一路二六六巷二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