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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06-050001
- 處分日期
- 2017/05/03
- 違規日期
- 2017/04/1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2款,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4月18日派員至本縣和美鎮和港路122號之1稽查,現場從事廢容器回收業務、稽查當時初步估算整體廢容器回收作業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且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及本縣登記資料,該址並未領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稽查當時無法提出書面資料佐證土地面積,又現場堆置廢容器而廠區四周未將圍籬完整設置、未完整將經回收、分類之廢容器於明顯處標示種類名稱等,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2款及第4條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將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7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及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2款、第4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糖友里糖友二街一二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和港路122-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