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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30026
 
            
            
            
                
- 處分日期
 
                - 2020/03/18
 
            
            
                
- 違規日期
 
                - 2020/01/3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經本府108年8月9日府授環水字第1080271903號函核定註銷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並由代理人代理至108年10月31日,惟屆期未依規定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限期109年4月24日前,完成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否則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4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第3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9-050018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新寶村芳漢路一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新寶村芳漢路一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