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0-107-010025
- 處分日期
- 2018/01/23
- 違規日期
- 2017/03/0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1月2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公司其他酯類化學製造程序(製程代碼:180229)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代碼:D-1504)」於106年3月至106年5月申報產出量分別為66.11噸、64.61噸、61.82噸,貴公司經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填報最大月產生量為51噸,前開申報產出量已逾最大月產生量10%,惟貴公司未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申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一路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一路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